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http://www.5888.tv/ 2017/2/21 16:07:42 浏览次数:503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元哲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

为加强我市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管理,明确食品流通许可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市局、分局和监管所职责分工

(一)市局负责对全市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业务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市一级的许可信息公告、通报。

(二)分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的流通许可申请并作出许可决定;对兼营现制现售的综合性商场超市进行现场核查;对本辖区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信息通报;对食品流通许可的档案归档、管理和移送。

(三)监管所受分局委派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其中宝安、龙岗分局辖区内的监管所受分局委托受理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申办的个体户除外)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龙华分局各监管所受分局委托受理本辖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

二、食品流通许可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及人员

(一)流程和时限。

各单位应自受理申请人许可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业务流程和办理时限如下:

1.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受理及材料审查(1个工作日)—补正—现场核查(9个工作日)—审批(8个工作日)—发放。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批时限。

2.无需现场核查的:受理及资料审查(1个工作日)—补正—审批(8个工作日)—发放。

3.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补正之后符合受理条件的,重新计算许可时限。

4.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提出撤回许可申请的,经审批,终止许可业务流程。

5.申请许可证注销、补证的,实行即来即办(1个工作日)。

上述流程前一环节超过规定时限的,后续环节时限相应减少,发放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缩短许可整体时间,提高许可审批效能。

(二)办理人员。

(1)受理及材料审查由窗口工作人员承担,同时窗口人员还应按照业务规范进行任务分派。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正。注销、补证的,由窗口人员审查材料后直接核发《准予/不予注销通知书》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2)现场核查和整改由各单位具有《食品许可审查员证》的审查人员承担,负责组织现场并制作核查文书,形成现场核查结论,明确告知被核查单位;需要整改的按业务规范组织整改。

(3)审批由科所处长承担,根据受理意见、核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核查人员与审批人员应由不同的执法人员担任。

(4)打印和发放原则上由窗口工作人员承担,也可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三、各环节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途径。

(1)各业务窗口现场办理。

(2)网上预申请。新办、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可以通过我局门户网站进行网上预申请。申请完成后凭获得的预受理单到窗口递交文件,完成申请。

2.受理和材料审查。

受理人员负责对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应发放补正告知书,补正时间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不通知补正材料的,《收到材料凭据》视为受理。

(4)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回申请材料的,可保留复印件后退回。

(5)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接收材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食品流通许可系统(以下简称许可系统),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交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核对申请信息后确认无误后签字。

(6)注销、补证的,由窗口人员核对材料受理后直接核发《准予/不予注销决定通知书》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3.任务分派。

受理人员受理时应按下述原则同时进行任务分派:

(1)新办、变更、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经营品种仅为预包装食品的(不含复热、不含兼营现制现售)、变更延续不扩大经营项目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受理后直接进入审批环节。

(2)其他经营项目新办、变更、延续需进行现场核查。受理人员在受理同时通过许可系统分派任务到现场核查单位。申请人递交的一式两份经营场所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设备工具清单,由窗口人员核对盖核对无误章后,1份归档、1份交申请人带回经营场所放置,供现场核查人员对照。

(3)申请地址与原许可证办理地址重址的,应在受理意见栏注明重址信息,要求现场核查时对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涉嫌被许可人查无下落的,在受理时启动撤销许可证工作流程。

(二)现场核查。

1.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各监管所(科)安排2名以上审查人员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企业整改后的复查。

2.《现场核查表》作为市场监管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的依据,现场核查完成后由市场监管人员现场填写,并由双方签字,录入许可系统。符合申办条件的,填写1份《现场核查表》带回归档。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填写两份《现场核查表》,1份交申请人告知其不符合情况,另1份带回归档。图纸和设备清单如有修改,应将修改后的图纸由申请人签名后一并归档。

3.核查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在业务系统中操作,将核查结论递交审批环节处理。

(三)整改。

现场核查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但可在10个工作日内经过整改达到许可条件的,应要求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1.要求整改。

现场核查人员应现场向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填写一式两份《现场核查表》,并在核查意见栏中注明整改到期的年月日,1份留申请人,1份带回归档。核查人员应同时将空白的《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整改复核申请》提供给申请人。核查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业务系统中操作进入整改流程。

2.整改复核。

申请人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向受理窗口递交《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整改复核申请》,也可经互联网申请整改复核。现场核查人员在到期前接到受理窗口发来的复核任务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作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结论。复核时再次填写《现场核查表》,符合条件的填写1份核查表,不符合的填写两份,1份留申请人,1份带回归档;申请人期满未申请验收的,视为不符合许可条件。

3.结束整改。

整改开始10个工作日内未接到复核申请的,系统将自动结束整改流程默认为不符合许可条件,交由审批环节作出决定。整改结束后,申请过复核的,《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整改复核申请》、复核的现场核查表均应予归档。图纸和设备清单如有修改,应将修改后的图纸由申请人签名后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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