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豆制品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http://www.5888.tv/ 2017/2/21 16:07:14 浏览次数:493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元哲

条 为规范我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秩序,完善豆制品质量标准体系,加强豆制品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豆制品生产、销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豆制品是指以大豆和水为主要原料,经过制浆等加工工艺制成的非发酵产品,包括豆腐、豆浆、豆腐干、油豆腐、干豆腐、腐竹、油划方、豆腐脑等。

本规定所称预包装豆制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豆制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者体积标识的豆制品。

本规定所称现制豆制品,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经营场所现场加工后直接供消费者食用的豆制品。

本规定所称管制作业区,是指在生产中清洁度要求较高,对人员、物品进出实行管制的作业区域。管制作业区包括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

第四条 各区(含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豆制品负监管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豆制品监管工作。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豆制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准入和日常监管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确定的职责配合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监管工作。

第五条 豆制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对豆制品质量负责。

生产、经营豆制品,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并符合国家食品标准及特区技术规范要求。

豆制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豆制品质量责任人,对本单位生产的豆制品质量负领导责任;管理员根据岗位职责承担豆制品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员工质量培训教育,组织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质量风险检查,处理质量投诉。

第六条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标准创新试点示范工程,引导豆制品行业协会、豆制品生产者开展标准创新和应用工作。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先进的食品标准,结合本市豆制品生产消费实际情况,完善豆制品特区技术规范。

豆制品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先进的食品标准,研究制定行业社团标准。

豆制品生产者应当借鉴先进的食品标准,按照深圳特区技术规范要求,制定严格的豆制品质量企业标准。

鼓励行业协会和生产者参与豆制品国家标准的制定,参加交流,推广豆制品适用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竞争力,拓展国内外市场。

第七条 生产者销售实行送货单制度的散装豆制品,应当出具“豆制品送货单”,并随货发送,做到单货相符。

豆制品经营者采购前款规定豆制品时,应当索取豆制品送货单,核对有关内容,并做到单货相符,亮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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