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操作规范(试行)

http://www.5888.tv/ 2017/11/1 19:10:37 浏览次数:1052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沛琦

4.2.3.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4.2.3.2检疫检验、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4.2.3.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委托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的,是否具有委托协议。

4.2.3.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一致的冷库、运输车辆,且正常运转。

4.2.3.5是否配备与上述设施设备和生产情况相适应的电气、供排水、照明等设备及通风和室温装置。

4.2.3.6屠宰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是否清洗、,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4.3生猪进场监督检查

4.3.1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3.2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生猪是否佩戴免疫标识。

4.3.3是否登记货主信息情况。

4.4生猪待宰监督检查

4.4.1是否每批次、按比例进行“瘦肉精”自检。

4.4.2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

4.4.3是否如实登记待宰生猪数量、临床健康情况、隔离观察情况、“瘦肉精”抽检情况、停食静养情况、巡查情况等信息。

4.4.4待宰间是否保持清洁,是否及时对生猪体表进行清洁,污水污物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

4.4.5宰前停食静养是否达到12小时以上,宰前3小时停止饮水。

4.4.6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生猪是否进行隔离观察、急宰或无害化处理。

4.4.7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

4.5生猪屠宰监督检查

4.5.1屠宰生产

4.5.1.1是否按喷淋、麻电、放血、浸烫、脱毛、编号、去头去蹄去尾、雕圈、开膛、净膛、劈半(锯半)、整修复验、整理副产品、预冷等工艺流程进行屠宰操作。

4.5.1.2是否对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器械进行清洗、。

4.5.1.3是否如实、完整填写屠宰记录。

4.5.2肉品品质检验监督检查

4.5.2.1是否按照检验规程对头、体表、内脏、胴体进行检验,复验后盖章。

4.5.2.2是否摘除肾上腺、甲状腺、病变淋巴结,并做无害化处理。

4.5.2.3是否进行“瘦肉精”等检验,如实、完整填写检验记录,出具检验报告。

4.5.2.4是否对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在胴体上加盖检验合格印章。

4.5.2.5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是否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按要求填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4.6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

4.6.1是否对车辆清洗、待宰、屠宰等环节或场所产生的污水、污物按环保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6.2是否对运输或待宰死亡生猪、检疫检验不合格生猪或生猪产品,以及召回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6.3是否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病害猪、病害猪产品数量、时间、检验人员等。委托处理的,是否具有无害化处理证明资料。

4.6.4是否采用密闭运输工具运输病害生猪、病害猪产品。

4.6.6无害化处理车间、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器具使用后是否及时清洗。

4.7出场产品监督检查

4.7.1出场肉类是否持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7.2猪产品运载工具是否符合运输要求,片猪肉是否吊挂。

4.7.3胴体外表面是否加盖检验合格章、动物检疫(验)讫章,猪分割产品的内外包装上是否加贴检疫标识。

4.8人员资格条件监督检查

4.8.1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经考核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8.2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是否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4.8.3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数量是否与屠宰规模相适应。

4.9内控制度监督检查

是否建立生猪进场检查登记制度、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质量追溯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场证、章、标志牌管理和使用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统计报表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制度、岗位人员分工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制度等并悬挂上墙。

4.10档案记录监督检查

4.10.1是否及时将进场查证验物登记记录、分圈编号记录、待宰记录、屠宰工作记录、肉品品质检验记录、“瘦肉精”等检验报告、无害化处理记录、记录、生猪来源和产品流向记录、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记录等归档,并保存两年以上。

4.10.2是否按要求报送疫情信息、检验信息、无害化处理信息等。

4.10.3是否按照农业部《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5.监督检查结果应用

5.1监督检查人员应填写监督检查记录,经生猪屠宰场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字后将监督检查记录现场交给生猪定点屠宰场。

5.2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

5.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处罚。

5.4对涉嫌犯罪的,应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5.5对发现不属于职能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通报给有关部门。

6.监督检查频次

6.1监督检查人员应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日常监管记录表》)(附件1)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问题较多、整改不到位的生猪屠宰场要加大日常监管频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增加监督检查内容。

6.2监督检查人员应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度监管细则》(附件2)要求,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6.3在动物疫情排查、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受旗县以上指派等特定条件下,应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

7.牛、羊、禽屠宰企业监督检查参照本规范执行。

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日常监管记录表》

附件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度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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