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职责,理清监管清单,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实现对屠宰企业监管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痕迹化管理,生猪产品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自治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2.引用规范和标准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7号)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处理规程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12694199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7236200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179961999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SB/T104862008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SB/T105712010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6569畜禽产品规范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以其版本为准。
3.术语和定义
3.1屠宰资质
本规范所称屠宰资质是指屠宰厂(场)依法取得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3.2监督检查内容
本规范所称监督检查内容,是指在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时,针对屠宰厂(场)的屠宰资质、布局和设施设备,以及生猪进场、待宰、屠宰、无害化处理、出场产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条件、制度建立和执行、档案记录等十个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3.3监督检查频次
本规范所称监督检查频次,是指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频率和次数。
4监督检查内容
4.1屠宰资质监督检查
4.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情况。
4.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4.1.3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
4.1.4取得《环评报告》情况
4.1.5取得本年度水质化验报告情况
4.1.6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情况。
4.2布局及设施设备监督检查
4.2.1布局
4.2.1.1厂区是否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之间是否有隔离设施,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4.2.1.2生产区是否单独设置人员入场口、生猪入场口,废弃物出厂口、生猪产品出厂口。
4.2.1.3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在场内是否单独设置通道。
4.2.1.4生产区是否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疑似患病动物隔离观察间、无害化处理间,设立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检疫员办公室。是否设置封闭式熏蒸间。
4.2.1.5入场动物卸载区是否设置固定场地,是否配备车辆清洗、设备。
4.2.1.6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屠宰加工间入口出场口是否设置与门同宽池,屠宰加工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
4.2.2厂区和道路
4.2.2.1厂区主要道路和进出厂区的主要道路铺设便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路面应平坦、无积水,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水、排水系统。
4.2.2.2厂区内不得有积水沟、垃圾堆及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4.2.2.3厂区绿化应符合食品卫生条件,原则上不应有产生花粉的植物。
4.2.3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