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为建立泉州市食品行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机制,促进和保障本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坚持诚信原则,立足自主创新,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三条、会员企业拥有自己的专利、商标、版权和其他自主知识产权。各会员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自觉抵制各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遵守“以自主创新为荣,以剽窃仿冒为耻”的行业道德。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不得使用其商标,不得仿冒其版权作品,并不得实施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不断提高本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水平,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制度。
第六条、致力于研发和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提高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原创性设计的质量。
第七条、积极推进各种双边和多边的知识联盟,加强对“泉州食品”集体商标、地理标识或区域品牌的保护,建立各成员之间友好合作、优势互补、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机制与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八条、尊重其他会员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不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聘用或利用其他会员企业的人才。不招聘其他会员企业所属的未解除合约以及虽解除合约但竞业限制期限未满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九条、自觉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和利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
第三章 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
第十条、会员企业除依法取得专利、商标、版权外,正在使用未经注册的专利、商标、版权及其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应当向本协会申请报备。
第十一条、申请报备时,必须提供该商品正在使用但未经注册的专利、商标、版权及其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全套完整的相关资料,并填写行业报备申请表。经核对、登记、录入归档后,并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即生效。
会员企业之间产生上述知识产权纠纷时,应以报备情况为参考依据,执行使用在先的原则。
纠纷处理以协会出示的报备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本会员内部以及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以选择以下解决方式:
(一)纠纷双方协商解决;
(二)公约内部解决;
(三)行政途径解决;
(四)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协会内建立会员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会员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会员一方可以向协会申请调解。必要时,协会可邀请人民法院及专利、商标、版权等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参加并提供指导意见。协会主持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会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四条、会员内部以及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产生知识产权纠纷,选择行政途径解决或司法途径解决的,会员可向协会调取报备材料,作为上述解决争端的证据。协会应及时向会员提供报备材料。
第十五条、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对侵害会员知识产权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教育。对不执行本公约的,必要时给予媒体曝光。对恶意侵害会员知识产权的,将提请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侵权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建议相关部门禁止其从事食品产业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对于非会员侵害本协会会员知识产权的行为,其他各会员应当给予受侵害的会员以尽可能的援助,包括提供必要的信息、人力和资料等。协会必要时可以协调各会员对侵权者依法采取联合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非会员侵害本协会会员知识产权的行为,受侵害会员可以请求并授权协会人员与有关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协同解决纠纷。协会人员有关工作发生的费用包括调查费、差旅费、专家费等费用由提出请求的会员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公约经2014 年4月11日全体会员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