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一届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发生重大事件,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本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审查批准成立专家委员会;
(十)提交修改协会章程意见;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70周岁,需进行体检健康状况正常,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由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对外开展各种业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