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修改了包含《新食品原料性审查管理办法》及《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在内的7件部门规章,并于同日发布了有关解读。值得关注的是,两个与食品之“新”有关的管理办法均将“增加风险防控”列入了相应条款内,对有关物质在审评过程中涉及的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了强调。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积极开展部门规章清理工作,对《新食品原料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进行一揽子修订。
2017年12月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并明确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新食品原料性审查管理办法》
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将此管理办法的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新食品原料性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二是在第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三是将该管理规定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食品原料性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撤销许可,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
一是明确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负责新食品原料性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二是增加风险防控有关规定。规定审评机构提出的技术评审结论,包括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三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食品原料性审查并取得许可的情形,除撤销许可外,增加了“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的规定。
关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二是在第五条内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三是删除了第十条第三款。四是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性、技术必要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五是在第十四条后增加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且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撤销许可,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
一是明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评机构负责相关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二是取消有关中介服务事项。根据《关于批清理规范89项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验证试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已被取消,因此删除第十条第三款。三是增加风险防控有关规定。四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申请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