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市场秩序,确保生猪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珠海市出台《珠海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规定》。该《条例》今年4月1日实施,该规定共六章三十九条,分总则、职责分工、检疫检测、生猪产品流通、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严禁定点屠宰厂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严禁定点屠宰厂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条例》第十七条指出:待宰生猪应存放在定点屠宰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牛、羊屠宰和流通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