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会的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重大问题;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具体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经理事会通过;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