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农业综合开发有机食品协会经费管理及章程修改介绍

http://www.5888.TV/ 2012/8/30 9:01:42 浏览次数:547 信息分类:食品代理 编辑:晨辉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配备或聘任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本章程,由2008 年12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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