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漳州市食品行业的技术进步与信息交流,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根据《漳州市食品工业协会章程》、民政部有关规定以及漳州市食品产业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条 漳州市食品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漳州市食品工业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遵守《漳州市食品工业协会章程》和民政部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的所有规定,在漳州市食品工业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相关的工作。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经漳州市食品工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漳州市民政部们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及全体委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致力于技术创新,发扬团结合作精神,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努力为提高漳州地区整体科学技术水平,加速食品产业的科技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为提高专家委员会的活动能力,专家委员会可与其它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科研院所等联合开展活动。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的任务
1、组织开展漳州市食品产业的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漳州食品产业技术专家与国内外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流;
2、组织与食品产业有关的新技术的开发、鉴定、应用和推广;
3、组织对漳州地区食品产业影响重大的新标准、新法规条例等问题的专题研讨和对策交流,必要时提请漳州食品工业协会审议、评价并作进一步的协调或发布;
4、组织收集本地区各有关食品产业的科技与市场信息,开展相关的咨询服务活动,倡导新科学、新建议,促进科技产业化和产学研与市场紧密结合,为企业服务,为漳州食品产业发展服务;
5、发现、培养和推荐本地区食品产业科技人才;
6、组织或参与行业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
7、代表企业或协助企业抵制来自各方的无理扰乱;
8、承办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范围
1、紧紧围绕“技术、信息、质量”三大主题开展活动。
2、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出版相关食品的内部学术文集、资料、简报等印刷品,所需经费自筹,并收取成本费。
3、作为漳州地区食品产业技术专家智库参与协会或社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组织机构
主任 1人
副主任 若干人
1人
副 若干人
专家委员 届专家委员来源来自两种形式:一是由企业推荐后经协会筛选构成企业专家委员;二是由协会邀请。根据专家所从事的领域,可以根据产业特点在分为若干组。
秘书处为常设机构(可以设在协会秘书处,也可以由有关单位承接)。
第八条专家委员在漳州本地区食品以及配套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等范围内产生。一般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并广泛征求意见,经漳州市食品工业协会同意确定。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责任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在任职期间(四年),承担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委托的各项任务,至少参加一次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原则上任期四年。换届时,由上届正、副主任委员提名下届委员会委员人选,保留上届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增补三分之一以上。增补委员经所在单位认可,报漳州市食品工业协会审定。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领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副主任二至四人,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专家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副由漳州市食品工业协会提名,经专家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秘书处设一名,主持常设机构日常事务,配合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
1. 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2. 在专家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主要有:
1) 组织学术交流,推荐科技成果。
2) 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产业水平。
3) 举办专题研讨,促进技术交流。
4) 举办小型展览,沟通产销渠道。
5) 收集科技情报,介绍发展信息。
6) 开展技术咨询,竭诚服务企业。
7) 加强技术培训,促进人才培养。
8) 反映企业呼声,充当道防火墙。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每年增补一定数量的专家,逐步扩大专家队伍。
第十五条专家委员会经费
1. 不向专家委员收取会费。
2. 接受企业合理合法的赞助。
3. 根据活动需要,向漳州市有关部门争取活动经费或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向有关企业争取活动经费赞助。
4、根据有关活动的性质,在非盈利的情况向活动参与者收取适当的活动参与费。
第十六条本工作条例经漳州市食品工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议核准,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