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糖制食品协会会员制度: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统筹行业规划,协调市区关系、管理行业生产和技术交流。
第十三条凡属上海地区从事糖制食品生产、经营,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履行会员义务,不受系统、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十四条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企业必须履行入会手续,填写入会申请书,经本会批准后,接纳为本会会员。会员企业两年内不履行会员义务则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违反章程、不履行义务,损害本协会利益和声誉,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经理事会审定,可予以处分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失去会籍,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会员不服处分,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应按照章程的规定作出裁决。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协会决议事项有表决权。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有权参与协会管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问题,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企业正当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维护。
第十六条会员的义务:
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行业声誉。
参加行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按规定交纳会费。